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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管理》香港的調解專業與發展

記者:張俊明 新聞分類:業界商管 更新日期:2014-06-17 13:15:00

《亞洲經濟通訊社/ 業界管理》在香港,使用調解來解決商業及建造業糾紛較中國為晚,1985年由香港主要的商界人士及專業人士組建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成立的目的是為滿足亞太地區對仲裁服務日益增長的需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於1994年於中心下並設有香港調解會,香港調解會隸屬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要在推廣以調解方式解決紛爭。香港調解會主要由四個調解小組組成,分別是商業調解組、建築調解組、綜合調解組以及家事調解組,目的在於為各私營和公立機構提供不同的調解講座及活動。

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後,由於社會各界對調解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積極推動調解制度與發展,鼓勵非營利組織成立調解專業服務,香港由非營利組織所提供專業調解與調解培訓機構紛紛成立。1999年香港和解中心獲香港特别行政區確認為慈善機構,成為香港首家取得非牟利身份的調解組職。2001年香港家庭福利會調解中心成立,主要推廣及提供社區及家庭調解服務,包括解決家庭成員、父母、夫婦、分居/離婚人士、友群、鄰舍及其他人際關係之間各類衝突或爭議。2001年香港調解顧問中心成立,提供香港本地人士及國際社區人士調解服務,以解決各種衝突或糾紛。2010年香港調解專業協會成立,主要提供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商事爭議專業調解服務。2011年香港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成立,主要提供在香港境內簽訂的合約或由該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所引起的金融消費糾紛調解。2013年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成立,除提供綜合及家事調解服務外,並致力為香港創造優秀調解資歷評審機制,以制定包括標準認可調解員、監督員、評核員、訓練員、指導員及其他在香港參與調解的專業人員的資歷評審機制。

2011年1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香港本地司法機構實行新制度,法院要求與訴訟雙方在大部分民事訴訟展開程序後,需要向法院證明雙方在程序中致力達成調解,並且需要提交調解申請書,如果訴訟的雙方未接受調解,且未提供合理的理由,法院有權向訴訟人實施罰款,即使訴訟人最終勝出官司,也要賠上高額的訴訟費用。香港政府及司法機構近年大力推動香港成「亞太區調解中心」,加上2012年由調解業界推動成立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從事綜合調解員資歷及服務質素評審的組織,有助提高調解員認受性 ,因此,香港的調解在訴訟制度上的改革與搭配,以及業界組織的發展,香港的「調解」進入了專業與行業性的新里程。



作者/張俊明 國立中興大學調解與談判班講師、台中市調解委員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