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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與職務無關 求職者可拒絕提供

記者:蔡宗憲 新聞分類:南台灣 更新日期:2014-07-31 15:42:00

就業隱私範圍,包含生理、心理、個人生活資訊。(資料照,記者蔡宗憲攝)
(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蔡宗憲/台南報導)畢業季就業市場熱絡,近來有不少單位要求應徵者,履歷表填寫家庭背景、健康紀錄等就業隱私資料,甚至面試中還詢問求職者有無懷孕計劃,包括犯罪紀錄、兵役狀況、信用紀錄等,其實若與職務無關之個人隱私,求職者可拒絕提供。

台南市勞工局長王鑫基指出,事業單位要求的資料如與應徵職務無關,已違反就業服務法「就業隱私」規定,而就業隱私的範圍,包含生理資訊、心理資訊、個人生活資訊。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徵才時所取得求職者資料,皆須與就業或營業範圍所需相關,且須徵得求職者同意,才能避免相關爭議。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