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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車撞離開現場 也算肇事逃逸

記者:蔡宗憲 新聞分類:南台灣 更新日期:2014-12-19 02:38:00

(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蔡宗憲/高雄報導)發生交通事故,儘管沒有肇事責任,但只要一離開,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曾經有汽車因等紅燈被後方機車追撞,車主沒有即時將騎士送醫,反而開車離開,雖然鑑定結果無肇事責任,但是沒有採取緊急救護而遺棄受傷之人,仍被依肇事逃逸判刑10個月、並吊銷駕照。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發生交通事故,不管自己有沒有錯都要留在現場,立即撥打110或119,儘快將傷者送醫,否則就會違法。

鳳山警分局提醒,遇到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也可能因為一時的疏忽或害怕肇事逃逸,違反了道路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