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賴秋火報導)針對21日媒體報導台汽電公司股東東京電力海外事業部總經理大貫崇雄發表「台電應依合約精神履約」乙節,台電公司表示,民國96年、97年間修訂燃料成本調整機制時,IPP業者便已承諾未來續商其他各項影響購電費率因素(如利率、折現率等),今IPP業者一再從契約面、法律面抵制修約,既違反誠信原則,亦破壞電力市場公平合理之交易環境,台電甚表遺憾,並希望IPP能本於誠信與台電協商出雙方皆能接受之合理方案。
近年來國際燃料價格高漲,台電公司燃料成本大幅增加,致營運虧損,惟IPP業者因與台電公司之購售電合約訂有燃料成本調整機制,IPP業者為能即時反映市場燃料成本,降低財務調度風險,於民國96年及97年間與台電協商修訂燃料成本調整機制時,已同意未來續商其它各項影響購電費率因素。
台電表示,由於雙方完成燃料成本調整機制修訂後,台電自97年起多次與IPP業者協商建立資本費調整機制,且經能源局2次調處未果,近期亦依據「台電及中油公司經營改善小組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之結論以及業者獲取利潤情形,參酌電業法第60條規定,提出「業者超過合理利潤(如ROA=3%)部分,60%回饋給全民,其餘40%歸業者」之方案與業者協商修約,此方案不但保障業者之合理利潤且搭配激勵條款。
另,台電公司雖於101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密集邀請台汽電公司轉投資之國光、星能、森霸及星元4家IPP就修約事宜分別展開4次協商,但業者對於台電所提方案並無法接受,故台電公司依合約規定於6月15日陳報經濟部調處,經濟部並已分別於6月25日、6月28日及7月20日召開3次協處會議,提出雙方差異最小之協處版方案。
台電公司表示,向來IPP業者面臨建廠或經營困境時,台電公司均秉持善意協助尋求解決之道,IPP業者既已承諾未來續商影響購電費率之各項因素,便應本於合約精神及誠信原則與台電公司續商,今IPP業者一再從契約面、法律面抵制修約,既違反誠信原則,亦破壞電力市場公平合理之交易環境,台電公司甚表遺憾,並希望IPP業者本於誠信及雙方互利互惠原則繼續討論溝通,期能共同提出雙方皆能接受之合理方案。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