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楊秀卿高雄市報導) 近期有業者聲稱於高雄市前鎮區凱旋路旁「布魯樂谷」舊址將設「凱旋夜市」,且在該用地插滿「凱旋觀光夜市招商」旗幟吸引攤商進駐,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表示,截至目前為止,並未有任何業者向市府申請登記作為觀光夜市使用,請攤商朋友投資時審慎評估,暫勿輕易繳交租金或保證金等費用,另呼籲業者勿散播已向本府申請合法觀光夜市登記等不實消息。
有關「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已經高雄市議會三讀審議通過,並已依法制程序送請行政院核定中,將於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依據該自治條例規定,攤販臨時集中場區分為三類,第一可由主管機關於本市都市計畫市場用地規劃設置;第二由自然人、法人、團體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於本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設置;第三既有存在道路範圍內且未經合併改制前高雄市議會或高雄縣議會同意設置之攤販臨時集中場,應於該自治條例施行次日起3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置,並經高雄市議會同意後,始得繼續營業。
經濟發展局進一步表示: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倘有意經營攤販臨時集中場(夜市),需俟「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經行政院核定,本府公告施行後,依該自治條例規定覓妥本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檢附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設置計畫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會同相關機關組成審查小組,依據設置計畫書及考量對周遭交通、環境、治安影響等因素加以審查決定,取得核准設立後始能合法營業。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