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經濟訊社/記者張偉成報導) 輪胎品質的好壞,攸關民眾騎乘機車之行車安全,為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於源頭端防堵不安全商品流入市場,標準檢驗局已公告自101年10月15日起將機車用外胎列為應施檢驗商品,自實施日起,凡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機車用外胎,皆須符合國家標準及相關檢驗程序,才可於國內市場陳列販售。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列入強制檢驗範圍包含機車用及機踏車用外胎,而純競賽用機車用外胎因其構造特殊,不適用於一般道路行駛,未納入強制檢驗商品範圍;強制檢驗之檢驗標準係依據100年9月15日修訂公布之國家標準CNS 4879「機車用外胎」,檢驗項目包含「尺度」、「外觀」、「標示」、「高速性能」、「耐久性能」、「離心成長性能」及「外胎強度」。
標準檢驗局呼籲各進口業者及國內製造廠商應配合辦理相關檢驗事宜,提供符合檢驗規定之商品,除避免因違反檢驗規定受罰外,並可善盡保護消費者之企業責任;此外標準檢驗局提醒消費者依下列事項選用機車外胎,以保障自身的安全:
一、 購買輪胎請挑選貼有「商品安全標章」的新胎。
二、 輪胎製造日期之識別方法為胎邊烙印之4碼數字,前2碼代表生產週別,後2碼代表生產年份(西元年),例如:1105代表西元2005年第11週;因輪胎會隨著時間而老化、縮短使用壽命,消費者選用時應審慎評估選擇符合自己需求的輪胎。
三、 輪胎胎面主要溝槽內,沿外周上等距離設置有3處以上之磨耗平台(此磨耗平台距離溝底高度不少於0.8mm),並在兩側胎肩部設置有指示記號(通常為三角形△), 若輪胎磨耗到磨耗平台時就應更換輪胎。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