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張偉成報導) 經濟部為保障消費者購買福袋應有之權益,於102年2月7日公告實施「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全部條文計12條。
國人習慣於農曆年節購買機率商品試手氣,因此百貨業者因應推出福袋,以往消費者購買福袋時,常因業者與消費者資訊不對稱,或是買到的福袋內容商品不如預期甚至有瑕疵,是類問題可望因本部公告實施該定型化契約後而減少糾紛之產生。
定型化契約制定過程中經濟部召開數場次業者座談會,經過行政院消保處審查通過。為使業者充分了解此一新規定,經濟部再於今年2月1日邀請各大型百貨業者及相關協會召開說明會,對於業者提出之問題詳為解答,與會業者大致都能配合新規定辦理。本部籲請販售福袋之企業遵循辦理。
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業者應告知消費者福袋販售辦法、福袋內容的商品資訊,且機率商品須經具公信力之第三方見證人見證及應繳稅額,若有瑕疵商品,其退換貨方式等。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