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經濟通訊社/新聞中心)烈陽下從事戶外休閒活動或開車時,太陽眼鏡已成為護眼不可或缺之最佳利器。標準檢驗局表示,太陽眼鏡已於97年4月15日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檢驗方式為符合性聲明,太陽眼鏡業者須依據國家標準CNS 15067「太陽眼鏡」辦理試驗,該標準於96年2月27日公布,並於101年9月4日修訂。
本次太陽眼鏡國家標準主要為修正標示項目,因未涉測試項目或方法修正,已完成試驗之業者無須重新依新版CNS 15067申請試驗,惟須於本(102)年3月1日前,重新簽署符合性聲明書,而新申請業者則依據新版CNS 15067試驗。另標示部分,自本年3月1日起,進入市場之太陽眼鏡應依修正後檢驗標準附錄E「太陽眼鏡產品標示樣張」規定標示相關資訊外,不適合直接目視太陽之太陽眼鏡另加註「警告事項:本產品"非作直視太陽用"」。
標準檢驗局為確保太陽眼鏡安全性,積極進行市場抽驗,去(101)年購樣9件市售含金屬框之太陽眼鏡,依據CNS 15067進行鎳釋放量測試,結果均在0.5μg/c㎡/week以下,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標準檢驗局除辦理購樣檢驗外,另亦不定期至市場上進行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查核,以確保商品符合檢驗規定。太陽眼鏡相關檢驗規定及型式分類表已放置於該局網頁(網址:http://www.bsmi.gov.tw/,「業務專區/商品檢驗業務/太陽眼鏡檢驗園地」),可供民眾查詢或下載。
至於如何選購及配戴太陽眼鏡,標準檢驗局建議如下:
一、 選購有商品檢驗標識及標示完整之太陽眼鏡。
二、 請勿購買來路不明之地攤貨、水貨及仿冒品。
三、 除外觀及佩戴之舒適性外,應注意佩戴用途,如開車時,勿佩戴有標示「不適於駕駛及道路使用」之太陽眼鏡,才能確保行車安全。
四、鏡框材質建議可選鈦金屬材質,以避免因鏡框腐蝕或銅綠造成之皮膚過敏問題。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