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俊明 / 臺中市調解委員) 無論『服貿』你支不支持,台灣與世界接軌中,國際事務及商務貿易上的互動將有增無減,台灣的企業遇有國際商務紛爭而進行訴訟時,多呈弱勢的一方。世界先進各國及亞洲鄰近國家,在許多紛爭訴訟前,均鼓勵先採行ADR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如仲裁或調解。
台灣在糾紛解決機制上,雖有具強制性的法院調解及仲裁,但並未積極推行落實,勞動部與消保官的勞資調解與消費調解之成立,說穿了只是作為勞動契約與消費契約衍生的部分,另外,同樣具有法院判決強制執行效力的鄉鎮市調解會,卻淪為為交通事故糾紛的和解消化案件,我實在感嘆,為何他國的調解,都是在處理國際商務事件;而台灣的調解,老是在處理大街小巷中的車禍事件,真是可惜了鄉鎮市調解條例在法律地位上的功能。
日前台灣旅客在馬來西亞觀光被擄事件,媒體報導說台灣談判人才短缺,其實,台灣不僅談判人才短缺,上至政府部門下至一般民眾,在衝突處理的基本知識也很貧乏,我在瞭解各國調解制度時,發現在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在大學教育中,早已把ADR替代性糾紛解「調解」納入大學課程項目,讓大學生在就業前,就能具備基本的糾紛解決知識與能力,而對岸的中國香港及澳門的調解制度因歷史緣由,調解制度與水平幾乎與西方國家無異,中國剛實施不久的人民調解條例,推動單位幾乎是中央的層級,反觀台灣,我覺得相關單位應該再積極的努力一點。
個人因擔任調解委員在進行調解事件時,發現爭議的雙方常常不清楚調解是什麼,只因收到交通隊轉介調解委員會之調解通知以為不得不來,也不清楚民眾在面對民事糾紛或訴訟時,可以利用調解來處理甚至解決紛爭,以避免訴訟後要對的各種壓力及成本。而調解過程,大多數爭議雙方的溝通技巧,可以說是爛到了極點,更別談進一步的談判能力了。擔任調解委員,我深刻感覺到,政府要做好調解減訟,不是提供調解服務就好了,在民眾的法治觀念、訴訟常識、調解功能等相關配套的宣導教育,也要一併落實。
台灣很好,有很多他國比不上的好,當然,台灣也還有很多雖不足但可以更好的地方,透過與他國在各方面的了解比較,我們才能更肯定台灣好的優勢在哪裡,不足的劣勢又在何處,能清楚定位自己,茁壯自己。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