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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偵辦台電7名員工收賄詐欺案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最重刑10年

記者:張俊明 新聞分類:台灣在線 更新日期:2014-09-04 13:32:00

(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張俊明/綜合報導) 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偵辦益○公司、雅○公司、中榮○公司,上述公司為求台電變壓器、防鹽裝腳礙子採購案驗收順利,基於行賄的犯意,行賄台電員工陳○雄等人,並使渠等受有不正利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將廠商黃○德等5人,台電員工陳○雄等7人以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行、受賄罪、刑法詐欺等罪嫌,分判處最重有期徒刑10年等罪。

廉政署肅貪組表示,台電公司綜合研究所陳○雄、鄭○進等人負責台電變壓器、防鹽裝腳礙子購案驗收工作,依契約應全程監看廠商試驗程序與結果,惟益○公司、雅○公司、中榮○公司於 101 年 5 月至 102 年 5 月間分別標得台電標案 3 億 665 萬 3862 元、409 萬 5000 元、7323 萬元購案,上述三家公司人員為期台電驗收人員陳○雄、鄭○進就渠等不在驗收現場監看時,由公司人員自行對於標案待交之變壓器、防鹽裝腳礙子所進行之特性試驗,亦能肯認此等試驗之試驗結果,並於相關紀錄紙上簽名之違背職務行為,而對於陳員等,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或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招待陳員等至有女陪侍之店家消費(即喝花酒),而陳員等不僅接受此不正利益,甚至主動向廠商索賄,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之行為或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另外,雅○公司為了期驗收順利,對於台電員工陳○雄、鄭○進、李○迪、陳○宇、鄭○棟、干○飛、羅○強等 7 人住宿於南投費用多次予以代付,惟上述 7 人分別基於向台電公司詐領差旅費之犯意,將雅○公司所代付之住宿結賬發票用以報支差旅費,使台電公司陷於錯誤發放差旅費。案經本署移送新北地檢提起公訴,經新北地院審理後對於上述廠商及台電員工共 12 人為有罪之判決。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