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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利颱風近臺,北市籲加強職安措施

記者:台灣新聞中心 新聞分類:北台灣 更新日期:2017-09-13 10:50:00

(亞洲經濟通訊社/台灣新聞中心)泰利颱風持續以西北西轉西北的方向往臺灣接近,中央氣象局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勞動局特別提醒颱風期間有使勞工出勤需要之事業單位,提供適當安全防護措施,避免造成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出勤安全。

面對天然災害來襲,勞動局呼籲雇主審慎評估當天使勞工出勤之必要性以保障勞工安全。例如餐飲外送、新聞記者及郵務快遞業等外勤工作人員於颱風天執行外勤工作具有高度風險,雇主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限縮外勤區域或以汽車、計程車為外勤交通工具及提供適當個人防護具等,並由雇主或主管人員以書面指派,保存紀錄備查;新聞記者採訪高風險新聞事件時,雇主應針對現場可能之危險情境,進行危害辨識及風險評估,且應使其接受特殊之專業及安全訓練,對於採訪時之人員、裝備、安全措施及意外保險亦應妥為規劃,採訪人員亦應遵守危機事件現場所設置之新聞警戒線及相關配合措施,在未有新聞警戒線之場所時,仍應維持適當安全距離,以確保自身安全。

另外,依勞動部公告「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只要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該轄區首長宣布停止辦公而勞工未出勤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宜於出勤紀錄以颱風停班註記,且不得強迫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行為。例如勞工居住於桃園市,工作地卻在臺北市,上班途經新北市,只要其中一縣市宣布停止上班,即適用該要點規定。

勞工若受雇主要求於颱風期間出勤,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另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事業單位如果基於因應天然災害有「繼續營業之需要」,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之必要,加班費應加倍發給,並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如無工會則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本局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停止假期或延長工時通報線上通報網址https://ap.bola.taipei/BOLAAP/Login/Index.aspx?Type=1),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事業單位或民眾於對颱風天出勤有相關問題,可電話直撥1999轉勞動局洽詢(出勤及給薪轉勞動基準科,安全防護措施轉職業安全衛生科、家庭照顧假轉就業安全科),或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官網(http://bola.gov.taipei)參考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