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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評論】非政府組織的國際角色

記者:張俊明 新聞分類:專欄評論 更新日期:2012-12-09 08:00:00

(亞洲經濟通訊社/張俊明)非政府組織一詞,以法律形式正式被提出的歷史背景,可追朔自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在一九五○年以288號B決議文提出對非政府組織的定義,指因非政府間協商議而建立的國際性組織,均稱為非政府組織。最廣義的非政府組織定義,應屬世界銀行所提出,認為「公共或營利部門個人的組織,並不強調以合法註冊為條件;包括草根性的社區組織,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公民社會組織,志願組織,慈善組織」等組織形式,皆屬非政府組織。

關於非政府組織的內涵,依學者提出了非政府組織九項構成要素,包括需要有國際性、超越國家的一般性目標、在國際組織中有諮詢地位、活動必須與聯合國及「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相符,以及經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所屬委員會承認等特質。

而聯合國協會聯盟對非政府組織的主張指,組織目標必須具備國際性,不得僅圖利特定成員。會員必須有三個國家以上的個人或團體所組成。組成結構上成員需完全自主性,不受任何一個國家控制。職員的任命由會員的制度化管道選任,且不可同屬於單一國籍。財政上由三個以上的國家共同提供。

非政府組織在過去多扮演著國際性合作協調組織的角色,且大多以國家以外的行為自居其活動與國家利益沒有直接關連,不過在八○年代以後,國際環境改變及二十世紀「全球化」趨勢,使國家與國家之間區分的必要性逐漸鬆動,非政府組織崛起並積極針對各項議題與危機,提供有效率的對策與服務,藉以彌補市場或政府制度失靈的缺失。

台灣由於兩岸關係及國際定位問題,長年以來在外交途徑上屢遭困境,致台灣在各種國際組織及活動被中國杯葛打壓,但台灣在「非政府組織外交」的參與及努力下,已有斐然成效,非政府組織外交已成為參與國際間事務,具影響力的新型態外交途徑,因此台灣需要更多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積極參與全球及國際區域性活動,以提高台灣在非政府組織的國際能見度,並提升與創造參與國際事務的能力與價值。

資料來源:亞洲經濟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