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者停車優惠儘速申請 明年依規定收費
記者:吳宇善
新聞分類:台灣在線
更新日期:2011-10-20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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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吳宇善高雄市報導)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表示,縣市合併後,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已於100年6月25日廢止,原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可免費停於一般格位之規定已取消,因許多身心障礙者尚未申請登記優惠停車,交通局即日起再延長宣導期限至12月底,期限內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仍可優惠停車。
高雄縣市合併後,原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可免費停於一般格位之規定已取消,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應依「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辦理。設籍高雄市身心障礙人士,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身障者戶口名簿等正本及影本向交通局或所屬14處路外停車場、社會局、旗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岡山停二立體停車場、岡山區公所辦理登記,完成登記後可免費停於路邊,高費率停車位第1小時優惠免費停車;停放於路外立體停車場時,予以當次(含跨日停車)前6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
高雄市身障人數至100年9月底為128,911人,其中有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為20,070人,但已有42,359人申請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登記;鑑於原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已廢止,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已無法作為停車優惠使用,交通局即日起延長宣導期限至12月底,期限內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仍可優惠停車,惟自101年起,將全面適用「高雄市公有收費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規定」,屆時車輛放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停放於一般停車格位,一律不予優惠,交通局呼籲,為維護身心障礙者自身權益,請符合資格車主儘速申請停車優惠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