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評論】 監察委員之見解不應成為司法之太上皇
記者:台灣新聞中心
新聞分類:專欄論壇
更新日期:2019-05-15 2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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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坤賢律師)今天被友人詢問關於檢察官陳隆翔被彈劾,引起檢察體系大反彈,認為監察院假調查之名行干涉司法獨立之實,此涉及監察權與檢察權之分際。
由於被彈劾之檢察官為偵辦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指控國民黨林滄敏擔任彰化縣曲棍球協會理事長詐領補助款的檢察官,有些政治上的敏感度,引起社會各界矚目,末學經初步瞭解本案案情之後,監察院就檢察官本於職權辦案方式認有明顯重大違誤,通過彈劾,直覺不可思議,無怪乎檢察體系大反彈。
民主制度架構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彼此制衡,雖然我國將監察權獨立出來,然監察權仍宜尊重法官(包含檢察官在內)依其職權行使憲法及法律所賦予的獨立審判,姑且不論檢察體系內部已認定檢察官陳隆翔對於本案基於檢察權之行使並無任何缺失之外,縱使有缺失,除非該缺失已經超越一般常人所認知的合理性(BEYOND REASONABLE),通常是怠惰或過於離譜所導致事實與法律之適用有相當大的出入,如果以檢察體系(從報載台中高分院李慶義主任檢察官對外發言所做的判斷)不認為陳檢辦案有缺失之下,自不可能達到足以構成彈劾之違法失職之重大事由。
監察委員之見解不應成為司法之太上皇,檢察官依職權辦案,如有缺失,不僅內部有自律,外部亦可送請檢評會評鑑,甚至該案如果有見解錯誤,例如漏未處理涉案情節部份,尚可依法請求救濟,檢察官也好,法官也好,都是人(不是神),對於應該如何辦案,及辦案時所持法律見解為何,本來在司法體系上就設有因人不可能完美無瑕所設之救濟制度,因見解不同,即被監察院通過調查及彈劾,令人不可思議,尤其本案送請監察院評鑑的人竟是段宜康,支持通過彈劾之監委,六人清一色皆為民進黨籍,無怪乎引起各界之質疑。
末學無意介入政治之爭,然而單就檢察官辦理本案之流程構成彈劾之事由,確實足以引起檢察官之恐慌,末學基於資深律師及維護司法獨立,不應輕易由監察院動輒彈劾,監察委員當自律,凡涉及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獨立審判及行使職權之事項,除非事證明確,且已經超越一般人之合理認知之違法亂紀,僅因辦案方式不為監察委員所認同即以辦案缺失重大為由構成彈劾,恐撼動司法獨立之根本,尤其移送者又為涉及政府恩怨的立委,更宜自制,免滋外界誤為政黨介入司法,更使司法遭受斲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