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旅展禮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保障自身權益
記者:諸葛志一
新聞分類:健康樂活
更新日期:2012-05-31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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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柳豪/台中報導)「2012夏季國際旅遊展」自6月1日起一連四天於臺中世貿登場,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法制局消保官及相關單位將針對旅展參展業者進行聯合稽查,稽查重點包括商家販售住宿券及各類禮券,內容如有違反禮券定型化契約規定,確有損害消費者權益者,將會令業者下架不得販售,以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旅遊品質保障。
觀光旅遊局提醒民眾,在參觀旅展選購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等商品(服務)禮券時,應注意禮券上是否記載下列事項:(1)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2)禮券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禮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3)履約保證內容(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算至少一年)。(4)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等資訊。(5)若該禮券為發行人委託第三人代為銷售者,應載明受託人名稱及委託銷售起迄日期。
另外,依規定禮券上不得記載下列事項:(1)使用期限。(2)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3)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4)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5)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6)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不得記載保留履約最終解釋權及可因營運成本等因素調整要求補差額等顯失公平情事)及廣告僅供參考等。
若民眾對各商品(服務)禮券內容有疑問,可上網至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系統或市府觀光旅遊局網站「法令規章」,查詢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及觀光遊樂業之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了解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