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非以總量管制限制產業發展
記者:張偉成
新聞分類:大陸在線
更新日期:2012-08-25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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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經濟訊社/記者張偉成報導)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主要係以先期管理精神,以促使業者能源使用合理化及提升效率,符合能源發展綱領「以合理需求訂定供給總量,以有限供給能力管理能源需求」之原則,而非以總量管制方式限制國內產業發展。
能源局表示,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6條之規定「大型投資生產計畫」於新設或擴建時應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新設或擴建,未來經濟部將依「能源管理法」第15-1條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作為未來業者申請之依據。
由於「能源管理法」主要規範之對象係針對新設及擴建大型投資生產計畫,其能源使用數量對國家整體能源供需與結構及區域平衡造成重大影響者,能源局表示目前初步規劃納管對象包括電廠開發裝置容量達5萬瓩、石油煉製業為日煉量1萬桶及其他製造業之用電契約容量達2萬5千瓩以上者。
能源局表示,依法規定之審查項目包括「數量」、「種類」、「效率」及「區位」,其中「數量」部分係指新設或擴建各種類能源之使用數量或電力之生產量;「種類」部分係指煤炭、石油及其產品、天然氣、電力等,「區位」部分管理屬電業者,為達成區域平衡,減少電力輸配損失,依其設置之地點分為北、中、南區及離島四個區位。另屬其他製造業或石油煉製業者,因考量產業群聚效應,原則以不分區方式處理。此外,「效率」部分審查將包括製程技術、公用設備、汽電共生設備及單位耗能指標等四項。
針對效率審查項目重點如下:
(1)製程技術項目、公用設備、汽電共生設備及單位耗能之效率於已有國際商業化最佳可行技術者,如「歐盟最佳技術文件」,從其規範。
(2)無國際商業化最佳可行技術者,申請者提出優於或等於國內外既有相近規模廠商單位耗能指標之說明即可。
(3)製程如屬先進或複雜製程,且無國際商業化最佳可行技術可供比較者,可提出使用效率提升規劃及產業衍生之附加價值說明,以一併納入審查考量。
能源局表示,有關「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草案)已於過去2年召開共計7場次之分區說明會議,參與機關、學者、專家及廠商超過400人次,一般反應可接受此先期管理制度。目前正依各界意見修訂中,近期將再次召開分區說明會邀集有關機關團體、公協會及業者進行溝通說明與徵詢意見。
對於未來可能納管之「大型投資生產計畫」,能源局亦將事前及審查過程中輔導申設業者編撰「能源使用說明書」。同時未來之審查方式將採專業審查,由專家提出專業建議,並送經濟部核准後始得新設或擴建。為不影響業者投資計畫之時程,業者送件審查可與其他單位之審查並行(如環評審查)。
「大型投資生產計畫」需提出「能源使用說明書」進行審查之規定已於98年7月「能源管理法」修法時即已完成立法,未來經濟部將盡最大努力務實執行本項法規,協助業者達成能源合理使用,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在符合國家總體能源供需均衡先期管理下,順利推動大型投資生產計畫,確保台灣經濟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