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電捕蚊燈檢測結果
記者:賴秋火
新聞分類:健康樂活
更新日期:2012-09-07 1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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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電捕蚊燈檢測結果 。
(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賴秋火報導)進入夏季後氣溫持續偏高且潮濕,地處亞熱帶地區的台灣容易滋生蚊蟲,民眾會購買各式電捕蚊燈來捕捉蚊蟲避免被叮咬。為瞭解市售電捕蚊燈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1年4、5月間在電器賣場隨機購樣共15件樣品(9件為電擊式捕蚊燈,6件為吸蚊式電捕蚊燈)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共有4件樣品「針焰試驗」不符合,1件「構造檢查」不符合,另有2件「標示檢查」不符合,其餘8件樣品所有檢測項目均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購樣檢驗係依據國家標準CNS 3765及國際標準IEC 60335-2-59進行「標示檢查」、「溫升試驗」、「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試驗」、「異常試驗」、「構造檢查」及「針焰試驗」等6項,並將檢測絕緣材料耐燃性之「針焰試驗」列為重點項目;而本次該項試驗有4件樣品不符合,係電捕蚊燈固定電擊網之絕緣材質、集蚊盒或其上方塑膠材質耐燃性不符合要求。
該項絕緣材質耐燃測試不符合並不會造成商品自燃,但如果商品機體內部因為其他原因產生火苗時,若材質耐燃性不夠,火苗較不易被限制而可能造成整個機體進一步燃燒。另1件「構造檢查」不符合部分,係內部電源線僅以平貼焊接方式連接電路板,未以其他方式加以固定;另該樣品本體外殼固定電源線之固定座不夠牢固,可能使電源線的絕緣受到磨損,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標準檢驗局指出,針對「針焰試驗」及「構造檢查」不符合之商品,該局將依規定追蹤處理並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該等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通知廠商限期回收或改正,若廠商未依規定辦理,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標示檢查」有2件不符合部分,係商品本體未標示II類電器符號,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該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該法第42條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標準檢驗局呼籲,電捕蚊燈屬應施檢驗商品,但經檢驗合格之電器產品仍應於適當環境下正確使用,以避免因環境不良或使用不當造成災害。該局特別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1.選購時檢視廠商名稱及地址、電器規格(如:電壓、消耗功率或電流)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尤其要注意是否貼有「商品安全標章」。
2.檢視是否附有使用說明書,並確實依說明書內容使用,尤應注意說明書所列之警告、注意事項。
3.使用捕蚊燈時,應保持室內通風良好,並避免放置在廚房油煙較多或較潮濕的地方(易導致電擊網短路),亦不適用於穀倉、畜倉及具粉塵之類似場所,也不可放置在易燃氣體或易爆炸物旁。
4.捕蚊燈使用時應避免幼童靠近,並避免在外出或無人看管場所使用,以防止不可預期之事故發生。
5.捕蚊燈管一般壽命約3000小時左右,建議定期檢視燈管,如燈管兩端已經變黑時,應更換新的燈管。
6.因捕蚊燈係採用高電壓電擊滅蚊,故清理前請先拔掉插頭,並用具有絕緣把手之起子碰觸內部電極網之二線間,發出〝啪〞的聲音放電後,才可進行清理工作。
7.請勿用噴霧器(如清潔用噴霧器)朝電擊網噴灑,避免導致短路故障。
8.隨時注意捕蚊燈狀況,若有故障現象發生,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送至廠商指定之維修站維修,切勿自行更換零件或拆解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