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地遭棄置事業廢棄物,環保局開罰1億9百萬元
記者:宋正忠
新聞分類:台灣在線
更新日期:2013-03-05 18: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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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宋正忠/高雄報導)高雄市田寮區牛稠埔段一筆國有財產局土地,因長期疏於管理遭不法棄置事業廢棄物,案經冗長行政訴訟過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國有財產署有重大過失,該署並已簽訂承諾清理善後的行政契約,惟至今尚有2萬1千噸廢鋁渣,仍遲遲未進行清理,環保局將依法命其預繳所需之代履行費用,預估約1億9百萬元。
環保局表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位在田寮區牛稠埔段452-93、452-98、452-99、452-100地號國有土地,因疏於管理於88年間遭不法棄置事業廢棄物,前高雄縣政府自88年起依廢棄物清理法辦理,經冗長訴願、行政訴訟過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3號判決地主有重大過失,該分署並與前高雄縣政府於96年7月19日簽訂清理工作的行政契約,但該分署自97年11月至99年1月期間僅完成有害事業廢棄物的清理。前高雄縣政府環保局於99年7月9日發函要求考量環境保護及附近居民安全,仍請儘速清理原地留置的廢鋁渣。
環保局說明,縣市合併後經環保局多次催請該分署,儘速編列預算清理原地留置的廢鋁渣,再於101年10月30日限期該分署清理,惟該分署仍不清理,環保局將祭出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及行政執行法第29條之規定,命該分署繳納代履行所預估之費用,所需費用經環保局訪價後估算約需1億9佰萬元。
環保局長陳金德表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有重大過失無庸置疑,理應負責清理工作,對於尚未清理完成之廢鋁渣,既然該分署不作為,環保局將依法代履行清理改善,以確實保護附近土壤及地下水,維護當地居民環境品質。陳金德同時呼籲生產事業者、事業廢棄物代處理者,不可將事業廢棄物任意違法棄置,應經由合法處理場所處理或堆置掩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