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 監聽限1人1票
記者:呂坤發
新聞分類:台灣在線
更新日期:2014-01-14 1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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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經濟通訊社記者呂坤發台北14日電)檢警「監聽一票聽到飽」辦案方式走入歷史,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未來監聽票須由檢察署成立案號才可向法院聲請,單一監聽票以單一對象為限,且監聽內容與目的無關者,必須依法銷毀,不可作成譯文。
修法內容還包括,辦案人員監聽到其他案件內容,必須在7天內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否則不得做為證據;另外,辦案人員若違反規定將通訊監察資料挪作他用,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辦案人員調閱通聯記錄也有新規定,未來須經檢察官許可後,才可向法院聲請調閱通聯記錄,只有偵辦10年以上重罪,檢警才可先行調閱通聯記錄。